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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南京市陶行知小学章程 发布人:王蓉 发布时间:2018/12/21 15:2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南京市陶行知小管理规章制度》。本章程对本校中的每一个成员的思想、言行、教育教学工作等均有约束、规范作用,是每一位成员应遵守的准则和要达到的标准。 第二条 南京市陶行知小学位于南京市积贤街17号,隶属建邺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六年制小学。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人求真,学做真人”的办学理念,精心服务,精细管理,开放、多元办学,打造精美校园文化,着力为学生的发展打好人生的底色,遵循“教学做合一”的校训,积极推进教育创新,让学生的希望从这里放飞。 第四条 理念: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校训:教学做合一教风:教人求真 学风:学做真人 校园文化:合作·分享 第五条 学校建校日为:2012年9月1日,每年10月18日以陶行知先生诞辰日为学校校庆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统战工作,进行民主协商。 (七)学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建邺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八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努力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五)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六)配合党支部,积极支持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领导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 第十条 副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工作,检查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整改措施。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少先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建邺区管理制度设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并根据学校特点设立“数字化教育中心”、“艺术教育中心”“生活教育中心”作为学校的中层管理机构。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为促进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学校设立助理岗位制,在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少先队以及校长室设立助理,任期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用。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成立工会,设置独立法人,负责教职工大会等学校相关工作。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和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工作的方案、发展规划以及学年工作意见等进行论证。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或初步方案。 (三)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 (四)校长提请讨论、论证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 (一)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方面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通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贯彻《德育纲要》,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重视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编制的新课程标准、课程计划,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和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和年级组应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职能,贯彻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年级组、教研组长由行政办公会议提名,校长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南京市教学管理手册》,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行“项目管理”制度,鼓励教师组建团队,参与学校管理。项目完成数量与质量纳入对教师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认真管理和充分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推动档案工作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教育教学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学校评价等方式,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网络。 第二十八条 积极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组织科研交流,每年分别举行校内青年教师赛课,优秀骨干教师开研究课;每二年进行一次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评比,并给予奖励,并做好教育研究成果汇编。 第三十条 鼓励教师进行课程开发;鼓励教师以学生为观察对象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学校定期开展区域性、主题性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积极争取上级教育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指导、帮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实践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质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及学校卫生长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教师职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建邺区教育局现行制度聘用与管理教师。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聘用合同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集体性休闲活动,促进教师交流,鼓励教师外出学习与培训,要求做到积极学习,了解区域地理文化特色与风俗,并作为学习的一部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退休优秀教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特别是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章 学生的权益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招收学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履行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有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建邺区教育局备案,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2018年9月 ◢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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